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55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理人 王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麗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關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債務人許麗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