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5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玉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以95,373元135,604元為本金計算之依據?(依貴公司所提出之帳目明細本金分別為85,681元、33,809元、96,620元)
二、請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陳玉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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