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10號原告台灣離岸風場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宗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本件聲請調解費為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本件聲請人尚應補繳調解費1,500元(計算式:2,000元-500元=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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