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號債權人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義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林義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請求金額與原因事實敘明之金額、提出之釋明文件不符)。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並請提出存證信函寄至林義翔戶籍地址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