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小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小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小字第77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蔡政諺 被告 楊家鈞楊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4行(即判決正本第16行)中關於年息百分之「五」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十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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