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聲請人 蔡旻峰 (原名 蔡政宏 )代理人 李偉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人×10份=3,44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並計算出總金額為何?(請注意起迄期間,誤僅以每月支出金額代之)。
五、聲請人所有之機車現殘值為何?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為何?請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向保誠人壽申請聲請人之「百變人生變額壽險」如現時解約,其解約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若有其他保險單,亦一併陳報。
七、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並說明下列事項:
㈠何以每月房屋租金高達10,000元?是否與他人共同居住,該
他人是否負擔房屋租金?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㈡機車油費每月2,000元,請說明聲請人每日上、下班之交通路線,並提出加油單據及汽車停車費單據。
㈢請說明手機及網路通訊費每月達2,0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費用單據。
㈣每月水費、電費、瓦斯費各為何?並請提出費用單據。
㈤第四台費用每月600元、建保費用每月750元、國民年金每月800元及106年4月至107年1月繳納勞保費用之收據。
八、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九、聲請人最新之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十、聲請人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一、請具體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