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 李梓成 相對人耐渤房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姵榕 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安泰能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