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4號債權人李偉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姜勇即富合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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