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振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撤緩字第35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確定,受刑人於102年9月24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2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8月26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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