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57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鈺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鈺梅原限制住居之處所准變更為「桃園市○○區○○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限制住居處所,無法再繼續承租居住,故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地於新址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處分,目的為確保其能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非限制其居住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准限制住居於某居所後,日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准許。
三、茲聲請人即被告吳鈺梅以租賃地變更之因素,請求准予變更限制住居處所至如主文所示之址,經本院審酌其變更之居所,並未造成日後被告應訊及收受訴訟文書之困擾,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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