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17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瓊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應付新台幣陸萬玖仟零肆拾壹元部分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