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陳秀貞法官胡宗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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