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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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0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許文鼎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賴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94號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因該案爭訟程序尚未確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於110年5月5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11年4月13日台民四110台上461字第1110000001號函附卷可稽。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本案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