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0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賴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至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賴林富美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許文鼎 間分配表異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80,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