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興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被告趙興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