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 曾清洲 法定代理人 林曉君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羚惠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708、708-3、714、714-9、714-10、714-11、714-14、714-16、714-1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曾羚惠、 謝美涵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