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陳慧憶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
行之裁定,惟該異議之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經駁回者,即
無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100年度北簡字第11492號)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8883號
強制執行程序,惟聲請人提起之上開訴訟因顯無理由業經本
院判決駁回,爰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即不能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