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選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金潘月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潘月珠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肆日起至壹佰零玖年拾月參日止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金潘月珠(下稱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涉嫌交付賄賂罪,前經原審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以花院嶽刑庚107選訴3字第002950號函限制其出境、出海,本案並於109年1月17日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繫屬於本院,迄未終結。
二、依卷內事證,本院認被告犯前揭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選訴字第3號判決,論處被告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量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及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故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2項、第93條之3第2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1第2項、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李珮瑜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