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陳財進 被告 陳慶樺
陳明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7,025元(計算式:(108.47×8500)+(90.28×8500)+(000000×50000/1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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