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 謝煥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楊 柳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 林楊柳葉 業已死亡,其繼承人經查均無拋棄或限定繼承,故請提出林楊柳葉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之繼承人是否為相對人,且提出林楊柳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者,請併陳報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