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 梁均菱 法定代理人 梁先昌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錦雀 被告 朱夢珍 訴訟代理人 李義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