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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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1號

異議人 徐家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奕鋐葉信宏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1月15日114年度司執字第38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洪鈺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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