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維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維謙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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