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維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黃維謙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顯無庸再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依法撤銷原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