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98號原告 陳世坤 被告 陳宗仁 即 仁鴻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告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宗仁」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宗仁即仁鴻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