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上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芝吟 上訴人 李義雄
莊榮兆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繁
楊清海 被告 黃紹紘
黃傅偉 卓育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 黃博偉 」、「 卓玉璇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黃傅偉」、「卓育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黃博偉」、「卓玉璇」部分,顯係「黃傅偉」、「卓育璇」之誤載(上訴兼追加起訴狀即已誤載,惟人別可得特定),依首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張永宏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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