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6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161號原告心動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錦沝 訴訟代理人 李錦河 被告 陳香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萬7,592元,及自民國9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
103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卷第1頁)。嗣本件訴訟進行中,於104年2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述關於請求金額部分減縮為151萬1,818元,遲延利息起算日則減縮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46頁背面),經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改選並由陳錦沝繼任為原告主任委員,嗣由陳錦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9頁),經核無違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92年9月15日起至93年7月19日止,受僱於原告擔任會計職務,負責收取住戶管理費、將之存入原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帳戶)、製作收支報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每月向大樓住戶收取管理費後,應據實存入原告帳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利用從事會計職務之便,於上揭任職期間,將其向住戶收取之管理費中如附表合計151萬1,818元之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嗣經原告主任委員 黃慶淑 、財務委員 蔡秋諒 清查大樓收支狀況,察覺有異,因而查悉上情。原告之財產權因被告之不法行為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1萬1,81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㈠原告主張被告自92年9月15日起至93年7月19日止受僱於原
告擔任會計職務,負責收取住戶管理費並將之存入原告帳戶、製作收支報表等業務,被告其明知每月向大樓住戶收取管理費後,應據實存入原告帳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利用從事會計職務之便,於上揭任職期間,將其向住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侵占入己,致原告受有財產損害等情,業據訴外人黃慶淑、 蘇秀芬 於刑案偵查時證述綦詳(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622號偵查卷第19-1至21頁、第35至36頁背面、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32至34頁),並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被告書立之保證書、自白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同署94年度他字第622號偵查卷第9至11頁),且被告於刑事案件偵審中亦是認有侵占管理費之行為(見同署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18至21頁、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64號刑事卷第23頁背面、第25頁、41頁背面、60頁)。而被告上揭不法之故意侵權行為,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易字第
364號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426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在案,有上開本院刑事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
5至14頁、第36至44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相關卷宗無訛。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故意不法侵占為原告代收之管理費,致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當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151萬1,818元。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自應依上開規定,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4月2日(見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卷第
5頁)起始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1萬1,818元,及自10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翠茹附表:
┌────────────────────────────────────┐│被告收取92年8月份以前之管理費│├─────┬──────┬──────┬──────┬─────────┤│管理費│92年6月份以│92年7月份│92年8月份│證據卷頁││收據編號│前││││├─────┼──────┼──────┼──────┼─────────┤│0000000號│─│3269元│3269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48││││││頁│├─────┼──────┼──────┼──────┼─────────┤│0000000號│─│─│3256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49││││││頁│├─────┼──────┼──────┼──────┼─────────┤│0000000號│7490元(含機│769元(含機│769元(含機│同署102年度偵緝字│││車位租金800│車位租金100│車位租金100│第2289號偵查卷第50│││元)│元)│元)│頁│├─────┼──────┼──────┼──────┼─────────┤│0000000號│─│1400元│1400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0││││││頁反面│├─────┼──────┼──────┼──────┼─────────┤│0000000號│─│─│1451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1││││││頁│├─────┼──────┼──────┼──────┼─────────┤│0000000號│─│1400元│1400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2││││││頁│├─────┼──────┼──────┼──────┼─────────┤│0000000號│1818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2││││││反面│├─────┼──────┼──────┼──────┼─────────┤│0000000號│─│─│2607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4││││││頁│├─────┼──────┼──────┼──────┼─────────┤│0000000號│─│1819元│181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5││││││頁│├─────┼──────┼──────┼──────┼─────────┤│0000000號│─│─│76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5││││││頁反面│├─────┼──────┼──────┼──────┼─────────┤│0000000號│3636元│1818元│1818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6││││││頁反面│├─────┼──────┼──────┼──────┼─────────┤│0000000號│─│1453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7││││││頁│├─────┼──────┼──────┼──────┼─────────┤│0000000號│─│─│1453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7││││││頁反面│├─────┼──────┼──────┼──────┼─────────┤│0000000號│─│─│1451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8││││││頁│├─────┼──────┼──────┼──────┼─────────┤│0000000號│─│─│3478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8││││││頁反面│├─────┼──────┼──────┼──────┼─────────┤│0000000號│─│1451元│1451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9││││││頁│├─────┼──────┼──────┼──────┼─────────┤│0000000號│─│─│2268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59││││││頁反面│├─────┼──────┼──────┼──────┼─────────┤│0000000號│─│71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0││││││頁│├─────┼──────┼──────┼──────┼─────────┤│0000000號│3152元│1576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0││││││頁反面│├─────┼──────┼──────┼──────┼─────────┤│0000000號│1453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1││││││頁│├─────┼──────┼──────┼──────┼─────────┤│0000000號│1818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1││││││反面│├─────┼──────┼──────┼──────┼─────────┤│0000000號│─│2151元│2151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2││││││頁│├─────┼──────┼──────┼──────┼─────────┤│0000000號│─│1353元│1353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2││││││頁反面│├─────┼──────┼──────┼──────┼─────────┤│0000000號│─│1451元│1451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3││││││頁│├─────┼──────┼──────┼──────┼─────────┤│0000000號│─│1614元│1614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3││││││頁反面│├─────┼──────┼──────┼──────┼─────────┤│0000000號│1469元│1469元│146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4││││││頁│├─────┼──────┼──────┼──────┼─────────┤│0000000號│─│─│892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5││││││頁│├─────┼──────┼──────┼──────┼─────────┤│0000000號│─│─│2195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5││││││頁反面│├─────┼──────┼──────┼──────┼─────────┤│0000000號│─│1469元│146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6││││││頁│├─────┼──────┼──────┼──────┼─────────┤│0000000號│─│─│156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6││││││頁反面│├─────┼──────┼──────┼──────┼─────────┤│0000000號│─│─│1365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7││││││頁│├─────┼──────┼──────┼──────┼─────────┤│0000000號│─│─│1801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7││││││頁反面│├─────┼──────┼──────┼──────┼─────────┤│0000000號│─│─│146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8││││││頁│├─────┼──────┼──────┼──────┼─────────┤│0000000號│1149元│114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8││││││頁反面│├─────┼──────┼──────┼──────┼─────────┤│0000000號│─│─│181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9││││││頁│├─────┼──────┼──────┼──────┼─────────┤│0000000號│─│134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69││││││頁反面│├─────┼──────┼──────┼──────┼─────────┤│0000000號│1434元│1434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0││││││頁│├─────┼──────┼──────┼──────┼─────────┤│0000000號│1396元│1396元│1396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0││││││頁反面│├─────┼──────┼──────┼──────┼─────────┤│0000000號│─│2007元│2007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1││││││頁│├─────┼──────┼──────┼──────┼─────────┤│0000000號│1703元│1703元│1703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1││││││頁反面│├─────┼──────┼──────┼──────┼─────────┤│0000000號│2902元│1451元│1451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2││││││頁│├─────┼──────┼──────┼──────┼─────────┤│編號①│─│─│1469元│同署94年他字第622││││││號偵查卷第12頁│├─────┼──────┼──────┼──────┼─────────┤│編號②│─│─│1650元│同署94年他字第622││││││號偵查卷第12頁│├─────┼──────┼──────┼──────┼─────────┤│編號③│─│─│1347元│同署94年他字第622││││││號偵查卷第12頁│├─────┼──────┼──────┼──────┼─────────┤│編號④│─│─│1453元│同署94年他字第622││││││號偵查卷第12頁反面│├─────┼──────┼──────┼──────┼─────────┤│編號⑤│─│─│1349元│同署94年他字第622││││││號偵查卷第12頁反面│├─────┼──────┼──────┼──────┼─────────┤│編號⑥│─│─│1703元│同署94年他字第622││││││號偵查卷第13頁│├─────┼──────┼──────┼──────┼─────────┤│編號⑦│─│1469元│1469元│同署94年他字第622││││││號偵查卷第13頁反面│├─────┼──────┼──────┼──────┼─────────┤│編號⑧│─│1451元│1451元│同署94年他字第622││││││號偵查卷第13頁反面│├─────┼──────┼──────┼──────┼─────────┤│編號⑨│1453元│─│─│同署94年他字第622││││││號偵查卷第14頁│├─────┼──────┼──────┼──────┼─────────┤│編號⑩│─│─│1469元│同署94年他字第622││││││號偵查卷第16頁反面│├─────┼──────┼──────┼──────┼─────────┤│小計│3萬873元│3萬8590元│6萬9193元││├─────┴──────┴──────┴──────┴─────────┤│被告收取92年8月份以前之管理費合計為13萬8656元│└────────────────────────────────────┘┌─────────────────────────────────────────────┐│被告收取92年9月份至93年5月份之管理費│├──┬────────┬──────┬────────┬─────┬───────────┤│編號│各期管理費│應收取金額│存入原告帳戶│存入原告帳│證據卷頁││││(新臺幣)│之時間│戶之金額│││││││(新臺幣)││├──┼────────┼──────┼────────┼─────┼───────────┤│1│92年9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92年9月份存入│59萬381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明細、原告帳戶92年9│││││││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77頁至第82頁、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47頁)│├──┼────────┼──────┼────────┼─────┼───────────┤│2│92年10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92年10月份存入│48萬835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明細、原告帳戶92年10│││││││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83頁至第85頁、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47頁)│├──┼────────┼──────┼────────┼─────┼───────────┤│3│92年11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92年11月份存入│47萬8842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明細、原告帳戶92年11│││││││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86頁至第89頁、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47頁)│├──┼────────┼──────┼────────┼─────┼───────────┤│4│92年12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92年12月份存入│44萬1678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明細、原告帳戶92年12│││││││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90頁至第91頁、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47頁)│├──┼────────┼──────┼────────┼─────┼───────────┤│5│93年1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93年1月份存入│43萬3931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明細、原告帳戶93年1│││││││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92頁至第94頁、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47頁)│├──┼────────┼──────┼────────┼─────┼───────────┤│6│93年2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93年2月份存入│43萬890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明細、原告帳戶93年2│││││││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95頁至第96頁、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47頁)│├──┼────────┼──────┼────────┼─────┼───────────┤│7│93年3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93年3月份存入│46萬1631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明細、原告帳戶93年3│││││││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70頁至71頁、第97│││││││頁至第99頁、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47│││││││頁)│├──┼────────┼──────┼────────┼─────┼───────────┤│8│93年4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93年4月份存入│45萬7076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明細、原告帳戶93年4│││││││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70頁至71頁、第10│││││││0頁至第102頁、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47頁)│├──┼────────┼──────┼────────┼─────┼───────────┤│9│93年5月份管理費│65萬3524元│93年5月份存入│46萬2764元│應收款與未收款計算表、│││││││每期管理費應收表、入帳│││││││明細、原告帳戶93年5│││││││月份入帳明細之存摺內頁│││││││影本、第九屆收入表(見│││││││94年度偵緝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103頁至第106頁、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47頁)│├──┼────────┼──────┼────────┼─────┼───────────┤││合計│588萬1716元│合計│423萬8028│││││││元│││││││││├──┴────────┴──────┴────────┴─────┴───────────┤│未存入原告帳戶之管理費差額:164萬3688元(588萬1716元-423萬8028元=164萬3688元)│└─────────────────────────────────────────────┘┌─────────────────────────────────┐│被告收取93年6月份之管理費│├────────┬────────────┬───────────┤│管理費收據編號│93年6月份│證據卷頁│├────────┼────────────┼───────────┤│000179號│1819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3頁│├────────┼────────────┼───────────┤│000178號│786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3頁反面│├────────┼────────────┼───────────┤│000177號│1434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4頁│├────────┼────────────┼───────────┤│000174號│181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5頁反面│├────────┼────────────┼───────────┤│000172號│600元(感應卡補發費用)│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6頁反面│├────────┼────────────┼───────────┤│000171號│1434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7頁│├────────┼────────────┼───────────┤│000170號│100元(機車證補發費用)│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7頁反面│├────────┼────────────┼───────────┤│000169號│1453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8頁│├────────┼────────────┼───────────┤│000168號│1451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78頁反面│├────────┼────────────┼───────────┤│000165號│1396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80頁│├────────┼────────────┼───────────┤│000163號│171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81頁│├────────┼────────────┼───────────┤│000162號│786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81頁反面│├────────┼────────────┼───────────┤│000160號│653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82頁反面│├────────┼────────────┼───────────┤│000156號│1051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84頁反面│├────────┼────────────┼───────────┤│000154號│1300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85頁反面│├────────┼────────────┼───────────┤│000153號│1468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86頁│├────────┼────────────┼───────────┤│000152號│300元(感應卡補發費用)│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86頁反面│├────────┼────────────┼───────────┤│000151號│1301元(含350元汽車清潔│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費)│89號偵查卷第87頁│├────────┼────────────┼───────────┤│000148號│951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89頁反面│├────────┼────────────┼───────────┤│000147號│900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90頁│├────────┼────────────┼───────────┤│000145號│2394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91頁│├────────┼────────────┼───────────┤│000142號│1468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92頁反面│├────────┼────────────┼───────────┤│000139號│1703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94頁│├────────┼────────────┼───────────┤│000137號│1396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95頁│├────────┼────────────┼───────────┤│000135號│300元(感應卡補發費用)│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96頁│├────────┼────────────┼───────────┤│000127號│146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100頁│├────────┼────────────┼───────────┤│000118號│181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104頁反面│├────────┼────────────┼───────────┤│000117號│1453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105頁│├────────┼────────────┼───────────┤│000105號│146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111頁│├────────┼────────────┼───────────┤│000084號│1803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122頁反面│├────────┼────────────┼───────────┤│000072號│799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128頁反面│├────────┼────────────┼───────────┤│000048號│1470元│同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偵查卷第141頁反面│├────────┴────────────┴───────────┤│被告收取93年6月份之管理費合計為4萬264元│└─────────────────────────────────┘┌─────────────────────────────────┐│被告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數額計算式│├─────────────────────────────────┤│1、92年9月份至93年5月份之應收管理費588萬1,716元扣除實收管理費││423萬8028元=164萬3688元││││2、164萬3688扣除31萬790元(包含管委會前任總幹事 顏聖晃 未收取部分││4655元、汽車車位出租所得7萬7000元、93年5月份前未收取之管理費││22萬9135元)=133萬2898元││││3、133萬2898元加計被告收取92年8月以前管理費總計13萬8656元=147││萬1554元││││4、147萬1554元加計被告收取93年6月份管理費4萬264元=151萬1818││元││││不法侵害財產權數額:151萬1818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