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瑋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9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瑋君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瑋君於民國100年間,經由其父 張啟元 (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之招攬,加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大哥」之成年男子、綽號「 劉姐 」之成年女子所屬之詐欺集團,負責提領遭詐騙民眾匯出之款項並轉入其他人頭帳戶之工作,而與「劉姐」、「陳大哥」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胡 宇婷 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另由 許孟諺 (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簡字2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6月確定)依「劉姐」或「陳大哥」之電話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分別匯入張瑋君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再由張瑋君於許孟諺匯款後之同日或翌日,依張啟元之指示,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款至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張瑋君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因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30號有罪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 胡宇婷 、 王韋龍 、 洪品源 、 莊喬茵 、 王美人 、 陳怡如 、 郭俊興 、 吳念潔 、 陳惠敏 、廖 梅君 、 陳俊霖 、 王惠瑜 、 林雅連 、 鄭金益 、 張曉亞 、 李忠 諭、 林啟雯 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張瑋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院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胡宇婷、王韋龍、洪品源、莊喬茵、王美人、陳怡如、郭俊興、吳念潔、陳惠敏、 廖梅君 、陳俊霖、王惠瑜、林雅連、鄭金益、張曉亞、 李忠諭 、林啟雯、證人即被害人 劉育菘 、 王姿云 、 楊基章 、葉 純安 、 朱冠 臻、 陳鈺婷 、 鄭仁凱 、 林忠 憲、 高靜薇 、 郭庭良 、 張靜怡 、王 俊豪 、 張芸 菁、 黃勻賸 、 楊宗勳 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並與證人即共犯許孟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一致,並有告訴人王韋龍提出之存摺明細、告訴人洪品源提出之存摺封面暨內面明細1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被害人劉育菘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王姿云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莊喬茵提出之存摺明細、大買家量眅網路店訂單查詢各1紙、被害人楊基章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6紙、告訴人王美人提出之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1紙、被害人 葉純安 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遊戲點數儲值單據8紙、被害人 朱冠臻 提出之國 泰世華 客戶交易明細表5紙、被害人陳鈺婷提出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告訴人陳怡如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1紙、告訴人吳念潔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明細各1紙、被害人鄭仁凱提出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 國泰世華 銀行myATM明細表1紙、第一銀行ATM網路理財機交易明細表
2紙、玉山WebATM交易明細表3紙、被害人 林忠憲 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被害人高靜薇提出之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1紙、被害人郭庭良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2紙、購買遊戲點數之付款使用證明6紙、告訴人陳惠敏提出之存摺內頁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被害人張靜怡提出之國泰世華myATM轉出明細查詢1紙、告訴人廖梅君提出之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各1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統一發票9紙、遊戲點數儲值單34紙、告訴人陳俊霖提出之WEBATM交易明細查詢1紙、被害人 王俊豪 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 張芸菁 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2紙、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3紙、被害人黃勻賸提出之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告訴人王惠瑜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告訴人林雅連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害人楊宗勳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告訴人鄭金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張曉亞提出之存摺封面4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遊戲點數儲值單14紙、告訴人李忠諭提出之遊戲點數儲值單5紙、告訴人林啟雯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被告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暨存款明細分類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暨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千口美企業有限公司)顧客資料暨存款明細分類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蔡敏 )開戶資料暨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蔡淑美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 董奕璇 )開戶資料暨往來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林義承 )客戶中文資料登錄單、客戶基本資料暨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份、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存款憑條、竹科分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各1紙、渣打銀行交易傳票6紙、被告於100年11月28日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臨櫃匯款影像照片1張、100年12月11日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提款影像照片4張、100年桃地聲監字第1148號、100年桃地聲監續字第3577號之監聽譯文1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之行為,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之結果同負罪責,而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加入詐欺集團從事詐騙犯行,其事前雖因與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間未必相互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該詐欺集團成員既係相互利用彼此犯罪角色之分工,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行為,是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大哥」、「劉姐」及渠等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之犯罪結果負共同責任。又被告及詐欺集團成員使如附表一編號3、6、7、9、11、13、15、16、18、21、24、
26、30、31所示被害人先後匯款而詐得財物之所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謀生,竟加入詐欺集團,並以上揭方式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其行為對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非輕,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時甫滿18歲,智慮未深,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已與如附表一編號3、9、10、15、21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而獲得其等原諒,有本院調解筆錄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4至67頁),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分工、參與情節、詐騙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主文│被害人││││││(新臺幣)│││資料編│││││││││號│├──┼───┼───────────────┼───────┼─────┼────┼──────┼───┤│1│胡宇婷│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4│100年11月26日│29,987元│賴 雅婷 玉│張瑋君共同犯│62-2│││(告訴│時57分許前之某時,撥打電話予胡│14時57分許││山商業銀│詐欺取財罪,││││人)│宇婷,佯稱其先前於 奇摩 拍賣網站│││斗六分行│處有期徒刑叁│││││購物,因客服人員疏失,誤將買家│││帳號808-│月,如易科罰│││││帳戶設定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00000000│金,以新臺幣│││││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胡宇婷陷於│││15623號│壹仟元折算壹│││││錯誤,於右列時間,至嘉義縣大林│││(戶名賴│日。││○○○鎮○○路○號慈濟醫院內,依指示│││雅婷)││││││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2│王韋龍│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4│100年11月26日│6,195元│同上│張瑋君共同犯│62-3│││(告訴│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王韋龍,佯│14時59分許│││詐欺取財罪,││││人)│稱係PCHOME專員,並告以先前網路││││處有期徒刑叁│││││購物,因操作錯誤,誤設定為分期││││月,如易科罰│││││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金,以新臺幣│││││云,致王韋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壹仟元折算壹│││││間,至新北市○○區○○○路243││││日。│││││號全家便利商店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3│洪品源│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4│100年11月26日│29,983元│同上│張瑋君共同犯│62-4│││(告訴│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洪品源,佯│15時02分許│││詐欺取財罪,││││人)│稱係奇摩購物賣家,並告以先前網├───────┼─────┼────┤處有期徒刑肆│││││路購物,因店員作業疏失誤設定為│100年11月26日│29,983元│同上│月,如易科罰│││││分期約定轉帳,將會自買家帳戶每│15時04分許│││金,以新臺幣│││││月扣繳新臺幣(下同)499元,連├───────┼─────┼────┤壹仟元折算壹│││││續扣繳12個月,須聯繫銀行人員處│100年11月26日│21,821元│帳號700-│日。│││││理云云;繼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撥│││00000000││││││打電話予洪品源,佯稱係玉山銀行│││085931號││││││廖專員,指示洪品源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洪品│││││││││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臺中│││││││││市○○區○○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4│劉育菘│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4│100年11月26日│10,456元│后 里義里 │張瑋君共同犯│66-2││││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劉育菘,佯│15時17分許││郵局帳號│詐欺取財罪,│││││稱為奇摩購物客服人員,並告以先│││000-0000│處有期徒刑叁│││││前網路購物,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00000000│月,如易科罰│││││定為12期分期付款,稍後郵局專員│││98號(戶│金,以新臺幣│││││會與其聯絡云云;繼由另名詐欺集│││名: 葉建 │日。│││││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劉育菘,佯稱係│││志)││││││郵局專員,指示劉育菘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劉│││││││││育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5│王姿云│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5日17│100年11月26日│6,983元│同上│張瑋君共同犯│66-3││││時許,撥打電話予王姿云,佯稱係│15時29分許│││詐欺取財罪,│││││奇摩拍賣客服人員,並告以先前其││││處有期徒刑叁│││││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時,因操作不當││││月,如易科罰│││││匯款至分期付款帳戶,將會自買家││││金,以新臺幣│││││帳戶每月自動扣款,須至自動櫃員││││壹仟元折算壹│││││機操作解除云云,致王姿云陷於錯││││日。│││││誤,於右列時間,至高雄市左營區│││││││││重信路上之統一超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6│莊喬茵│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3│100年11月26日│30,123元│高雄高松│張瑋君共同犯│66-4│││(告訴│時59分許,撥打電話予莊喬茵,佯│││郵局帳號│詐欺取財罪,││││人)│稱係大買家網路購物中心客服人員│││000-0000│處有期徒刑伍│││││,並告以先前網路購物,因業務人│││00000000│月,如易科罰│││││員疏失誤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將│││31號│金,以新臺幣│││││會自買家信用卡帳戶每月扣繳1,28├───────┼─────┼────┤壹仟元折算壹│││││8元,連續扣繳12個月,須聯繫銀│100年11月26日│29,989元│后里義里│日。│││││行人員處理云云;繼由另名詐欺集│15時34分許││郵局帳號││││││團成員於同日14時23分許,撥打電│││000-0000││││││話予莊喬茵,佯稱係台新銀行李專│││00000000││││││員,指示莊喬茵以網路ATM操作以│││98號(戶││││││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莊喬茵陷於│││名:葉建││││││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ATM轉│││志)││││││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0年11月26日│69,867元│渣打銀行│││││││││埔心分行│││││││││帳號052-│││││││││00000000│││││││││029128號│││├──┼───┼───────────────┼───────┼─────┼────┼──────┼───┤│7│楊基章│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5│100年11月26日│29,989元│高雄高松│張瑋君共同犯│66-5││││時許,撥打電話予楊基章,佯稱係│15時18分許││郵局帳號│詐欺取財罪,│││││大買家服務專員,並告以先前網路│││000-0000│處有期徒刑伍│││││購物誤設定為12期分期付款,已請│││00000000│月,如易科罰│││││永豐銀行專員與其聯絡云云;繼由│││31號│金,以新臺幣│││││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楊├───────┼─────┼────┤壹仟元折算壹│││││基章,佯稱係永豐銀行專員,指示│100年11月26日│29,989元│后里義里│日。│││││楊基章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分│15時40分許││郵局帳號││││││期付款設定,致楊基章陷於錯誤,│││000-0000││││││於右列時間,至高雄市鳳山區五甲│││00000000││││││三路41號,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98號(戶││││││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名:葉建│││││││││志)││││││├───────┼─────┼────┤││││││100年11月26日│30,000元│帳號005-│││││││17時15分許││00000000│││││││││2120號││││││├───────┼─────┼────┤││││││100年11月26日│28,000元│同上│││││││17時19分許││││││││├───────┼─────┼────┤││││││100年11月26日│17,216元│同上│││││││17時28分許││││││││├───────┼─────┼────┤││││││100年11月26日│27,453元│台灣銀行│││││││18時36分許││帳號004-│││││││││00000000│││││││││00000000│││││││││號││││││├───────┼─────┼────┤││││││100年11月27日│30,000元│土地銀行│││││││19時10分許││南新莊分│││││││││行005-07│││││││││00000000│││││││││70號││││││├───────┼─────┼────┤││││││100年11月27日│30,000元│同上│││││││19時13分許││││││││├───────┼─────┼────┤││││││100年11月27日│30,000元│同上│││││││19時20分許│││││├──┼───┼───────────────┼───────┼─────┼────┼──────┼───┤│8│王美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5│100年11月26日│9,483元│后里義里│張瑋君共同犯│66-6│││(告訴│時許,撥打電話予王美人,佯稱其│15時42分許││郵局帳號│詐欺取財罪,││││人)│係賣方人員,並告以先前網路購物│││000-0000│處有期徒刑叁│││││,因作業疏失刷錯條碼,誤設定為│││00000000│月,如易科罰│││││購買12期物品,稍後會有第一銀行│││98號(戶│金,以新臺幣│││││客服人員與其聯絡云云;繼由另名│││名:葉建│壹仟元折算壹│││││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王美人│││志)│日。│││││,佯稱係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指示│││││││││王美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消交│││││││││易,致王美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高雄市○○區○○路108之│││││││││3號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9│葉純安│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4│100年11月26日│遊戲點數││張瑋君共同犯│66-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葉純安,佯│15時20分許│20,000元││詐欺取財罪,│││││稱係奇摩拍賣賣家會計人員,並告├───────┼─────┼────┤處有期徒刑叁│││││以先前網路購物,因設定其為批發│100年11月26日│8,088元│同上│月,如易科罰│││││商,將會自買家帳戶連續扣款12個│16時09分許│││金,以新臺幣│││││月,稍後會有郵局人員與其聯絡,││││壹仟元折算壹│││││協助其解除自動扣款設定云云;繼││││日。│││││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葉純安,佯稱係郵局人員,指示葉│││││││││純安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及至超商│││││││││購買智冠遊點點數,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葉純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桃園市○○區○○路上│││││││││之統一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及購│││││││││買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10│朱冠臻│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5│100年11月26日│19,334元│臺灣銀行│張瑋君共同犯│68-2││││、16時許,撥打電話予朱冠臻,佯│16時06分許││大甲分行│詐欺取財罪,│││││稱係奇摩拍賣賣家,並告以先前其│││帳號004-│處有期徒刑叁│││││簽收超商取貨單時,誤簽12期分期│││00000000│月,如易科罰│││││付款,稍後會有銀行人員會與其聯│││6465號(│金,以新臺幣│││││絡云云;繼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戶名葉建│壹仟元折算壹│││││撥打電話予朱冠臻,佯稱係新光銀│││志)│日。│││││行行員,指示朱冠臻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朱冠│││││││││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新北│││││││││市○○區○○路○○○巷口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1│陳鈺婷│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6│100年11月26日│29,989元│同上│張瑋君共同犯│68-3││││時許,撥打電話予陳鈺婷,佯稱係│16時10分許│││詐欺取財罪,│││││網路購物賣家批發商,並告以先前├───────┼─────┼────┤處有期徒刑肆│││││網路購物匯款時,誤設定為分期付│100年11月26日│29,834元│同上│月,如易科罰│││││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16時38分許│││金,以新臺幣│││││,致陳鈺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壹仟元折算壹│││││,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日。│││││至右列帳戶中。││││││├──┼───┼───────────────┼───────┼─────┼────┼──────┼───┤│12│陳怡如│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5│100年11月26日│15,990元│同上│張瑋君共同犯│68-4│││(告訴│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怡如,佯│16時21分許│││詐欺取財罪,││││人)│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多訂購商品││││處有期徒刑伍│││││10組,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轉││││月,如易科罰│││││帳功能云云,致陳怡如陷於錯誤,││││金,以新臺幣│││││於右列時間,至南投縣埔里鎮中山││││壹仟元折算壹│││││路3段219號之埔里酒廠,以自動││││日。│││││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3│郭俊興│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21│100年11月26日│29,122元│第一商業│張瑋君共同犯│69-1│││(告訴│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郭俊興,佯│21時51分許││銀行路竹│詐欺取財罪,││││人)│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會計人員入│││分行帳號│處有期徒刑叁│││││帳錯誤,誤設定為12期分期付款云│││000-0000│月,如易科罰│││││云;繼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0000000│金,以新臺幣│││││電話予郭俊興,佯稱係玉山銀行人│││號(戶名│壹仟元折算壹│││││員,指示郭俊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余筱培 )│日。│││││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郭俊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ATM│100年11月26日│70,139元│鹿草郵局││││││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帳號700-│││││││││00000000│││││││││255768號││││││├───────┼─────┼────┤││││││100年11月26日│29,139元│同上││││││├───────┼─────┼────┤││││││100年11月26日│70,139元│同上│││├──┼───┼───────────────┼───────┼─────┼────┼──────┼───┤│14│吳念潔│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9│100年11月26日│29,984元│第一商業│張瑋君共同犯│69-2│││(告訴│時許,撥打電話予吳念潔,佯稱其│22時18分許││銀行路竹│詐欺取財罪,││││人)│先前網路購物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分行帳號│處有期徒刑叁│││││稍後會有銀行人員與其聯絡云云;│││000-0000│月,如易科罰│││││繼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0000000│金,以新臺幣│││││予吳念潔,佯稱係華南銀行人員,│││號(戶名│壹仟元折算壹│││││指示吳念潔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余筱培)│日。│││││除分期付款設定,致吳念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5│鄭仁凱│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9│100年11月26日│29,900元│台灣中小│張瑋君共同犯│70-1││││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鄭仁凱,佯│19時50分許││企業銀行│詐欺取財罪,│││││稱係網路賣家,並告以先前網路購│││林口分行│處有期徒刑肆│││││物,因誤點選分期付款,將會自買│││帳號050-│月,如易科罰│││││家帳戶分期扣款,為取消更改付款│││00000000│金,以新臺幣│││││方式,稍後會有銀行人員與其聯絡│││326974號│壹仟元折算壹│││││云云;繼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日。│││││打電話予鄭仁凱,佯稱係郵局人員│100年11月26日│20,000元│帳號052-││││││,指示鄭仁凱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20時24分許││00000000││││││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鄭仁凱陷於│││633280號││││││錯誤,於右列時間,至高雄市苓雅├───────┼─────┼────┤││○○○區○○○路○○○號之五塊厝郵局、│100年11月26日│29,900元│帳號700-││││││渣打銀行或在家中,以自動櫃員機│20時48分許││00000000││││││或以網路ATM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659270號││││││右列帳戶中。├───────┼─────┼────┤││││││100年11月26日│29,900元│帳號700-│││││││20時52分許││00000000│││││││││652328號││││││├───────┼─────┼────┤││││││100年11月26日│29,900元│臺灣中小│││││││20時58分許││企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50-│││││││││00000000│││││││││201號(│││││││││戶名余筱│││││││││培)││││││├───────┼─────┼────┤││││││100年11月26日│49,999元│帳號700-│││││││21時40分許││00000000│││││││││659270號││││││├───────┼─────┼────┤││││││100年11月26日│69,900元│帳號700-│││││││22時10分許││00000000│││││││││980115號││││││├───────┼─────┼────┤││││││100年11月26日│49,900元│帳號700-│││││││22時23分許││00000000│││││││││659270號││││││├───────┼─────┼────┤││││││100年11月27日│49,900元│帳號013-│││││││00時26分許││00000000│││││││││082004號││││││├───────┼─────┼────┤││││││100年11月27日│49,900元│同上│││││││00時37分許││││││││├───────┼─────┼────┤││││││100年11月27日│89,900元│帳號700-│││││││00時44分許││00000000│││││││││980115號││││││├───────┼─────┼────┤││││││100年11月27日│29,900元│帳號700-│││││││01時35分許││00000000│││││││││659270號││││││├───────┼─────┼────┤││││││100年11月27日│29,900元│同上│││││││01時37分許│││││├──┼───┼───────────────┼───────┼─────┼────┼──────┼───┤│16│林忠憲│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20│100年11月26日│7,983元│臺灣中小│張瑋君共同犯│70-2││││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忠憲,佯│21時25分許││企業銀行│詐欺取財罪,│││││稱係網路購物賣家,並告以先前網│││岡山分行│處有期徒刑叁│││││路購物,因誤簽成分期付款,須至│││帳號050-│月,如易科罰│││││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致林忠│││00000000│金,以新臺幣│││││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新北│││201號(│壹仟元折算壹│││││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戶名余筱│日。│││││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培)││││││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0年11月26日│2,538元│同上│││││││21時39分許│││││├──┼───┼───────────────┼───────┼─────┼────┼──────┼───┤│17│高靜薇│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20│100年11月26日│20,059元│同上│張瑋君共同犯│70-3││││時許,撥打電話予高靜薇,佯稱係│21時36分許│││詐欺取財罪,│││││網路拍賣公司會計,並告以先前網││││處有期徒刑叁│││││路購物轉帳匯款時,誤設定為每月││││月,如易科罰│││││自動轉帳予賣家,須至自動櫃員機││││金,以新臺幣│││││操作解除云云,致高靜薇陷於錯誤││││壹仟元折算壹│││││,於右列時間,至臺南市東區光明││││日。│││││街217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8│郭庭良│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6日19│100年11月26日│2,020元│同上│張瑋君共同犯│70-4││││時許,撥打電話予郭庭良,佯稱其│21時38分許│││詐欺取財罪,│││││先前網路購物至全家便利商店取貨├───────┼─────┼────┤處有期徒刑叁│││││付款時,因店員刷錯條碼,誤設定│100年11月26日│8,011元│帳號050-│月,如易科罰│││││為分期付款,須聯繫臺灣中小企業│21時51分許││00000000│金,以新臺幣│││││銀行取消分期付款云云;繼由另名│││326974號│壹仟元折算壹│││││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郭庭良├───────┼─────┼────┤日。│││││,佯稱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服人│100年11月26日│遊戲點數│││││││員,指示郭庭良至自動櫃員機操作│22時10分許│7,900元│││││││,及至超商購買智冠遊錢點數,以││(起訴書附│││││││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郭庭良陷於││表誤載為79│││││││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臺南市南區││,000元)│││││││新建路47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及購買右列金額遊戲點數│││││││││。││││││├──┼───┼───────────────┼───────┼─────┼────┼──────┼───┤│19│陳惠敏│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7日16│100年11月27日│29,983元│國泰世華│張瑋君共同犯│71-1│││(告訴│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惠敏,佯│16時35分許││商業銀行│詐欺取財罪,││││人)│稱係世華生物科技網路拍賣公司,│││新莊分行│處有期徒刑叁│││││並告以先前網路購物未取消約定轉│││帳號013-│月,如易科罰│││││帳,將會自買家帳戶每月自動扣款│││00000000│金,以新臺幣│││││,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7301號(│壹仟元折算壹│││││致陳惠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戶名 廖壬 │日。│││││至彰化縣○○鎮○○路上之華南銀│││敏)││││││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20│張靜怡│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7日16│100年11月27日│29,222元│同上│張瑋君共同犯│71-2││││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靜怡,佯│16時39分許│││詐欺取財罪,│││││稱係網路購物賣家,並告以先前網││││處有期徒刑叁│││││路購物送貨員拿錯簽收單,誤設定││││月,如易科罰│││││為分期付款,稍後會請國泰世華銀││││金,以新臺幣│││││行人員與其聯絡云云;繼由另名詐││││壹仟元折算壹│││││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張靜怡,││││日。│││││佯稱係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指示張│││││││││靜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張靜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ATM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21│廖梅君│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7日15│100年11月27日│40,012元│帳號700-│張瑋君共同犯│71-3│││(告訴│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廖梅君,佯│10時42分許││00000000│詐欺取財罪,││││人)│稱係奇摩拍賣賣家,並告以先前網│││176465號│處有期徒刑伍│││││路購物,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分├───────┼─────┼────┤月,如易科罰│││││期付款云云;繼由另名詐欺集團成│100年11月27日│29,989元│國泰世華│金,以新臺幣│││││員,撥打電話予廖梅君,佯稱係花│16時44分許││商業銀行│壹仟元折算壹│││││旗銀行人員,指示廖梅君至自動櫃│││新莊分行│日。│││││員機操作,及至超商購買智冠遊戲│││帳號013-││││││點數,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廖│││00000000││││││梅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家│││7301號(││││││中以網路ATM,或至臺中市新光三│││戶名廖壬││││││越百貨公司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或至├───────┼─────┼────┤│││││超商購買右列金額遊戲點數。│100年11月27日│遊戲點數││││││││18時58分許│100,000元││││├──┼───┼───────────────┼───────┼─────┼────┼──────┼───┤│22│陳俊霖│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7日15│100年11月27日│29,123元│玉山商業│張瑋君共同犯│72-1│││(告訴│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俊霖,佯│15時53分許││銀行重新│詐欺取財罪,││││人)│稱係PCHOME商店街網路購物客服人│││分行帳號│處有期徒刑叁│││││員,並告以先前網路購物簽錯單據│││000-0000│月,如易科罰│││││,重複訂購1組,如果要取消訂單│││00000000│金,以新臺幣│││││,稍後會有郵局人員與其聯絡云云│││號(戶名│壹仟元折算壹│││││;繼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 吳凱祥 )│日。│││││話予陳俊霖,佯稱係郵局人員,指│││││││││示陳俊霖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取消│││││││││訂單,致陳俊霖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郵局ATM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23│王俊豪│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1月27日15│100年11月27日│29,989元│同上│張瑋君共同犯│72-2││││時許,撥打電話予王俊豪,佯稱係│16時05分許│││詐欺取財罪,│││││奇摩拍賣賣家,並告以先前網路購││││處有期徒刑叁│││││物,因出貨人員疏失,誤設定為分││││月,如易科罰│││││期付款,會向銀行更正云云;繼由││││金,以新臺幣│││││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王││││壹仟元折算壹│││││俊豪,佯稱係第一銀行行員,指示││││日。│││││王俊豪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王俊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高雄市林園區│││││││││工業路,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24│張芸菁│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2月6日20│100年12月6日│29,988元│帳號005-│張瑋君共同犯│82││││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芸菁,佯│22時07分許││00000000│詐欺取財罪,│││││稱係PCHOME結帳會計,並告以先前│││306251號│處有期徒刑伍│││││簽收網購商品時,簽錯欄位,造成├───────┼─────┼────┤月,如易科罰│││││連續購買12期同款商品,須至自動│100年12月6日│30,000元│同上│金,以新臺幣│││││櫃員機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張芸│22時38分許│││壹仟元折算壹│││││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日。│││││ATM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0年12月6日│30,000元│同上││││││中。│22時40分許││││││││├───────┼─────┼────┤││││││100年12月6日│60,000元│帳號016-│││││││││00000000│││││││││174258號││││││├───────┼─────┼────┤││││││100年12月7日│49,983元│汐止后社│││││││00時38分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75號(戶│││││││││名 陳清輝 │││││││││)││││││├───────┼─────┼────┤││││││100年12月7日│49,983元│同上│││││││00時41分許│││││├──┼───┼───────────────┼───────┼─────┼────┼──────┼───┤│25│黃勻賸│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2月31日21│100年12月31日│29,989元│彰化商業│張瑋君共同犯│147-1││││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黃勻賸,佯│21時51分許││銀行草屯│詐欺取財罪,│││││稱係網拍人員,並告以先前網路購│││分行帳號│處有期徒刑叁│││││物扣款錯誤,將會自買家帳戶每月│││000-0000│月,如易科罰│││││自動扣款云云;繼由另名詐欺集團│││00000000│金,以新臺幣│││││成員,撥打電話予黃勻賸,指示黃│││00號(戶│壹仟元折算壹│││││勻賸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設定│││名 林昶 瑞│日。│││││,致黃勻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新北市○○區○○路1段126│││││││││號之永豐商業銀行土城分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26│王惠瑜│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2月31日21│100年12月31日│12,473元│同上│張瑋君共同犯│147-2│││(告訴│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王惠瑜,佯│23時16分許│││詐欺取財罪,││││人)│稱先前網路購物係6期分期付款,├───────┼─────┤│處有期徒刑肆│││││因會計小姐疏失,誤設定為12期分│100年12月31日│13,201元││月,如易科罰│││││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23時19分許│││金,以新臺幣│││││云云,致王惠瑜陷於錯誤,於右列├───────┼─────┤│壹仟元折算壹│││││時間,至彰化縣○○鎮○○路○段│100年12月31日│6,753元││日。│││││488號之員林郵局,以自動櫃員機│23時23分許││││││││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00年12月31日│1,999元││││││││23時29分許│││││├──┼───┼───────────────┼───────┼─────┼────┼──────┼───┤│27│林雅連│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2月31日20│100年12月31日│9,734元│兆豐國際│張瑋君共同犯│148-1│││(告訴│時05分許,撥打電話予林雅連,佯│20時35分許││商業銀行│詐欺取財罪,││││人)│稱係網路安利美特賣家,並告以先│(起訴書附表一││潭子分行│處有期徒刑叁│││││前網路購物,勾錯包裹付款欄位,│誤載為20時38分││帳號017-│月,如易科罰│││││須與郵政總局人員聯絡云云;繼由│許)││00000000│金,以新臺幣│││││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郵政總│││051號(│壹仟元折算壹│││││局人員,指示林雅連至自動櫃員機│││戶名林昶│日。│││││操作以解除設定,致林雅連陷於錯│││瑞)││││││誤,於右列時間,至臺中市北區民│││││││││權路與美德街口之萊爾富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28│楊宗勳│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2月31日19│100年12月31日│29,989元│同上│張瑋君共同犯│148-2││││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楊宗勳,佯│20時45分許│││詐欺取財罪,│││││稱係奇摩拍賣賣家,並告以先前楊││││處有期徒刑叁│││││宗勳至超商取貨付款時,所簽單據││││月,如易科罰│││││誤設定為分期付款,為避免其損失││││金,以新臺幣│││││,會請郵局客服人員與其聯絡云云││││壹仟元折算壹│││││;繼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日。│││││客服人員,指示楊宗勳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楊│││││││││宗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29│鄭金益│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2月31日21│100年12月31日│12,413元│同上│張瑋君共同犯│148-3│││(告訴│時04分許,撥打電話予鄭金益,佯│21時57分許│││詐欺取財罪,││││人)│稱係大買家網站賣家,並告以先前││││處有期徒刑叁│││││網路購物之帳戶會重複扣款云云;││││月,如易科罰│││││繼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金,以新臺幣│││││予鄭金益,佯稱係永豐銀行行員,││││壹仟元折算壹│││││指示鄭金益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日。│││││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鄭金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30│張曉亞│詐欺集團成員於100年12月31日18│100年12月31日│29,989元│國泰世華│張瑋君共同犯│149│││(告訴│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曉亞,佯│19時29分許││商業銀行│詐欺取財罪,││││人)│稱係 信東 生技客服人員,並告以先│││士林分行│處有期徒刑伍│││││前網路購物,因公司作業疏失,誤│││000-0000│月,如易科罰│││││將單據上商品數量打成12組,將會│││00000000│金,以新臺幣│││││自買家帳戶每月自動分期扣款538│││號(戶名│壹仟元折算壹│││││元,會請郵局人員與其聯絡云云;│││ 高春菊 )│日。│││││繼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張曉亞,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指示張曉亞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解│100年12月31日│28,657元│同上││││││除分期付款設定,及購買智冠遊戲│19時33分許││││││││點數以消除網路上之帳戶資料,致├───────┼─────┼────┤│││││張曉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100年12月31日│25,636元│同上││││││臺中市○區○○路○○○號之台新銀│19時34分許││││││││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及購買右列金額│100年12月31日│16,788元│同上││││││之智冠遊戲點數。│19時40分許││││││││├───────┼─────┼────┤││││││100年12月31日│遊錢點數││││││││20時10分許│41,000元││││├──┼───┼───────────────┼───────┼─────┼────┼──────┼───┤│31│李忠諭│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1月1日15│101年1月1日│29,989元│南投中興│張瑋君共同犯│146-1│││(告訴│時32分許前之某時,撥打電話予李│15時32分許││郵局帳號│詐欺取財罪,││││人)│忠諭,佯稱係網路購物賣家,並告│││000-0000│處有期徒刑肆│││││以先前網路購物須至自動櫃員機操│││00000000│月,如易科罰│││││作解除分期付款合約云云;繼由另│││56號(戶│金,以新臺幣│││││名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李忠│││名 林昶瑞 │壹仟元折算壹│││││諭,佯稱係台北富邦銀行人員,指│││)│日。│││││示李忠諭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及購買├───────┼─────┼────┤│││││智冠遊戲點數,以解除分期付款設│101年1月1日│29,989元│同上││││││定,致李忠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16時21分許││││││││間,至新竹縣○○鄉○○路○○號之├───────┼─────┼────┤│││││土地銀行新公分行,以自動櫃員機│101年1月1日│遊錢點數│││││││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中,│16時53分許│30,000元│││││││及購買右列金額之智冠遊戲點數。││││││├──┼───┼───────────────┼───────┼─────┼────┼──────┼───┤│32│林啟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01年1月1日15│101年1月1日│14,020元│同上│張瑋君共同犯│146-2│││(告訴│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啟雯,佯│16時24分許│││詐欺取財罪,││││人)│稱係奇摩購物網站人員,並告以先││││處有期徒刑叁│││││前網路購物,因人為疏失,誤設定││││月,如易科罰│││││為分期付款云云;繼由另名詐欺集││││金,以新臺幣│││││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啟雯,佯稱││││壹仟元折算壹│││││係郵局人員,指示林啟雯至自動櫃││││日。│││││員機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林啟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新北市○○區○○路上之義山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右列金額│││││││││右列帳戶中。││││││└──┴───┴───────────────┴───────┴─────┴────┴──────┴───┘附表二:
┌──┬───────┬──────┬─────────────────────┐│編號│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新臺幣)││├──┼───────┼──────┼─────────────────────┤│1│100年11月28日│662,000元│張瑋君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帳號02│││││000000000000號│├──┼───────┼──────┼─────────────────────┤│2│100年12月9日│100,000元│同上│├──┼───────┼──────┼─────────────────────┤│3│101年1月2日│317,100元│張瑋君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行帳號292680│││││75621號│└──┴───────┴──────┴─────────────────────┘附表三:
┌──┬───────┬──────┬─────────────────────┐│編號│時間│匯款金額│資金流向││││(新臺幣)││├──┼───────┼──────┼─────────────────────┤│1│100年11月28日│368,160元(│董奕璇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22││││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號││││369,160元)││├──┼───────┼──────┼─────────────────────┤│2│100年11月28日│280,000元│蔡淑美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美分行帳號04│││││00000000000號│├──┼───────┼──────┼─────────────────────┤│3│100年11月28日│260,500元│千口美企業有限公司( 陳琬婷 使用)之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4│100年11月28日│1,102,600元│蔡敏所有之國際商業渣打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5│101年12月9日│100,000元│在新竹市國際商業渣打商業銀行以提款卡提領現│││││金,再匯入張啟元之指定帳戶│├──┼───────┼──────┼─────────────────────┤│6│101年1月3日│425,700元│林義承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東苓分行帳號701200│││││8677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