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