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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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4,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姍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