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1號聲請人 曾永順 關係人優勝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優勝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勝公司)之清算人,優勝公司前經決議解散,並向經濟部為解算登記,股東並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已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就任,惟因優勝公司清算手續尚未完成,不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前曾向鈞院聲請展延6個月結算,茲以仍未能依鈞院裁定於98年6月30日前完成結算,為此再為聲請展延6個月以利清理等語,經核尚無不合,自應准許展期6個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