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4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4678號債權人 許志強 債權人 許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文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債權人為○○○(即許 呂寶桂 之繼承人)…。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呂寶桂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六、請提出影印清晰之票號FA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該利息起算日若有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