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救字第1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救字第1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救字第14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佟大為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4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林季緯法官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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