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7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律師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時間:㈣關於「如協議不成,則自寒假始期日起算第二日開始,寒假期間連續5天」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協議不成,則自寒假始期日起算第二日開始,寒假期間連續7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