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興越(原名彭興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興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興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52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2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73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紀凱峰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