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曾麟軒(原名李麟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曾麟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曾麟軒(原名李麟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7381號函及其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李曾麟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葉力旗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