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正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正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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