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18號聲請人 徐嘉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濬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人為「徐嘉旺即 宏旺 當鋪」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提出正確之聲請人簽章。(依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所示宏旺當鋪之負責人非徐嘉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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