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司調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謝志明
相 對 人  蔡志成
       黃梓晴 (原名: 黃淑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
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及
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之損害賠償事件,因相對
人拒不給付而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
「新北市三芝區」,此有相對人等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
綜觀本件聲請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證據,本院並無管轄權限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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