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貞妮鄭銀妹王家建王家國 、王家
和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7月
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9,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
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
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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