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玖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生 即正午企業行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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