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沐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沐夏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沐夏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王沐夏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25日,共5次,如易科罰│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15日│107年3月27日、│107年5月24日││││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22日、│││││107年4月25日9時許、│││││107年4月25日9時3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7年3月27│││││日至同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速偵字第2462號│偵字第8415、8416、9238、│偵字第16557號││││9239、953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289號│107年度湖簡字第366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5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0日│107年9月27日│107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289號│107年度湖簡字第366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5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6日│107年10月29日│108年4月20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1日│107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8475號│偵字第2188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8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日│108年2月26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85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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