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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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聲請人 莊美玲 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6,4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5人×10份=6,45
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㈠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㈡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8年4
月12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㈢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108年4月12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號之房屋?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
六、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詳細載明聲請人積欠全體債權人之各筆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有無擔保或優先權之情形,請分別敘明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各筆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該債權有無擔保或優先權?並敘明各筆債務之種類及發生原因。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民國10
6年4月12日起至108年4月1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月薪資、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每月薪資金額?請接續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記帳冊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請提出108年收入證明文件)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
4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支出情形」,即自106年4月17日起至108年4月16日期間內之之出情形是否如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另就電費每月1,635元(電費及泵浦電費),請分別敘明各多少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交通費1800元,請說明必要性及費用計算依據為何?網路費帳單與租屋址不符,請提出相關單據。
十一、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並請提出收受本裁定前最近3個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其他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郵局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車票)。
十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4月16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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