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培訓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75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鄭乃琇 律師
林材勇 律師被告 盧威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培訓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108年9月5日」記載,應更正為「109年9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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