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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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85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胡珮詩

被告 鄭淑蓉

韓瑞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萬7,572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見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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