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九四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一九九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拘役五十五日,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後,應為二十七又二分之一日,其不滿一日之時間不予計算(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條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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