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