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556號聲請人己○○
戊○○庚○○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相對人丑○○
丙○○即 陳呂壁 之乙○○即陳呂壁之辛○○即陳呂壁之甲○○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 西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姓名「壬○○○、癸○○○、子○○○」之記載,應更正為「滝西安典、滝西安隆、 滝西美香 」;關於相對人滝西安典住址「日本國東京都世田谷區野?3丁目1番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本國東京都世田谷區野沢3丁目1番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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