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財團法人 謝申伯公 育英財團法定代理人 謝清敏 被告 劉增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33,873,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苗栗縣造橋鄉)│(㎡)│(元/㎡)│(新臺幣)│├──┼─────────┼────┼─────┼───────┤│1│造橋段802-1地號│169│300│50,700元│├──┼─────────┼────┼─────┼───────┤│2│造橋段802-2地號│180│300│54,000元│├──┼─────────┼────┼─────┼───────┤│3│造橋段893地號│189│300│56,700元│├──┼─────────┼────┼─────┼───────┤│4│造橋段1665-27地號│35,933│300│10,779,900元│├──┼─────────┼────┼─────┼───────┤│5│造橋段1665-2地號│21,532│300│6,459,600元│├──┼─────────┼────┼─────┼───────┤│6│造橋段1665-3地號│308,114│330│101,677,620元│├──┼─────────┼────┼─────┼───────┤│7│造橋段1665-8地號│9,233│300│2,769,900元│├──┼─────────┼────┼─────┼───────┤│8│造橋段1665-9地號│40,085│300│12,025,500元│├──┼─────────┴────┴─────┴───────┤│合計│133,873,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