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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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董佳蕙 被告 王懷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5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